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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和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方法>>)

项目
名称

分 项

     条  件

    程 序

提供材料目录

时限

 

 

 

经营广播
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
审核

 

 

省级区域
或跨省有
线传送业
务批准
(两个以
上地市级
行政区域
传送业务
视为在省
级区域传
送)

 

  1.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

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1.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

立的广电集团(总台)及
所属机构。

  1. 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

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
股机构。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
务要求。

  1. 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

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
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
理制度。

  1. 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1.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和相应网络资源。

  1. 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

信誉和能力。

  1. 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

信号来源。
10.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

 

向地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
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 有线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 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企

业单位应提供章程、验资
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
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应提
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的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
料(包括法人代表或主要
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
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
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
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
明。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地市行政
区域内有
线传送业
务批准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分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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