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广播
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
审核
|
省级区域
或跨省有
线传送业
务批准
(两个以
上地市级
行政区域
传送业务
视为在省
级区域传
送)
|
-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
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
立的广电集团(总台)及
所属机构。
- 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
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
股机构。
-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
务要求。
- 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
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
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
理制度。
- 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和相应网络资源。
- 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
信誉和能力。
- 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
信号来源。
10.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 |
向地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
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 有线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 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企
业单位应提供章程、验资
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
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应提
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的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
料(包括法人代表或主要
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
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
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
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
明。 |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