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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项目

名称

分 项

条    件

程     序

提供材料目录

时限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载明的行政域内事业务)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5、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6、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7、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8、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9、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10、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1、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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