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
项 目
名 称
分 项
条 件
程 序
提供材料目录
时限
1、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5、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6、有必要的场所。
7、其他条件。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