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

项 目

名 称

分 项

条    件

程     序

提供材料目录

时限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1、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5、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6、有必要的场所。

7、其他条件。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版权所有2007
联系信箱:ndgdj@126.com 网站备案序号:闽ICP备号
地址: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 邮编:352100 电话:0593-2938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