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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管理规定
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相关规定:
1、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接收设施管理的主要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答:国家关于卫星地面接收接收设施管理的主要法规和规章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原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1号令)。
2、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3、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申办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含港、澳)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5、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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