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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技术管理制度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编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编辑委员会(简称局编委会)在宁德市广播电视局领导下行使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职能。
第二条 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作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局编委会制定的有关宣传报道计划、宣传管理措施和宣传工作部署对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各单位对局编委会审定的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需报局编委会批准。“两台一报”必须及时将本单位宣传工作情况,年度、季度宣传工作计划,宣传工作总结汇总上报局编委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宣传主管部门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沟通上下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拟定宣传计划,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的宣传活动。
第五条 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经常分析宣传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工作先进典型。
第六条 审查批准宁德电视台、宁德人民广播电台、宁德晚报闽东广播电视(以下称“两台一报”)宣传报道工作计划。上述各单位栏目调整、节目改版、版面更新以及重大报道活动方案应事先报告局编委会,由秘书长确定提交局编委会审议的内容。
第七条 规划、立项和审查广播影视文艺作品的编创、制作和生产。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强化宣传管理,对违反宣传纪律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两台一报”宣传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局编委会报告,与兄弟地市台、报社之间重大交流与合作项目,应提前报局编委会备案。涉及宣传工作会议要事先报局编委会备案。
第九条 局编委会要为“两台一报”提高节目质量、办报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提供服务。指导帮助宣传单位解决宣传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条 负责对九县市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对外、对台宣传以及网络宣传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局编委会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秘书长以及编委会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局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重大问题由编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宣传单位有关宣传工作的请示、报告、情况汇报、计划方案以及重要的广播电视节目应报秘书长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编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局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内容由秘书长拟定。遇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临时讨论的问题时,可召开编委会专题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凡“两台一报”上报的宣传方面的请示报告,局编委会要及时按规定程序管理并给予回复,一般情况下,凡在局编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如一周内没有回复或说明,则视为同意,由此发生的问题,由局编委会负责。紧急事项由秘书长请示领导后应立即回复。凡需转报省局和市委宣传部,或需由编委会研究的事项,应至少提前二十天报局编委会。
第十七条 局编委会议定的内容,以编委会议纪要形式向局直属有关单位以及九县市区广播电视局通报。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宁德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评奖规定
一、总则
(一)、开展优秀节目的评奖活动是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增强广播电视队伍的凝聚力,激发广播电视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心和竞争意识,推动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开展优秀节目评奖活动的目的是树立榜样,表彰先进,交流经验,鼓励改革创新,促进广播电视节目的繁荣和质量的提高,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使广播电视更好地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优秀节目评奖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双百方针,评出水平,评得公道,增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节目评奖活动的公平性、竞争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使评奖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宁德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评奖活动每年轮流在各县(市、区)举行。在市广播电视局领导下,由宁德市广播电视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所评出的优秀节目为市政府奖,获奖作品由市广播电视局颁发证书,奖金由选送单位颁发。
(五)、宁德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评奖项目:广播类分新闻、社教、文艺、广播剧等;电视类分新闻、社教。按照省学会的年度设奖项目和参评数额,推荐和选送参加福建广播奖和福建电视奖评奖。
二、评奖委员会
(一)、评委的组成
1、宁德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2、评委会人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5人。
3、评奖活动的承办单位选派一位同志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的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一定的政治素质。
2、有一定的思想学术水平,除担任主管宣传业务的领导外,其余人员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任职资格。
3、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不徇私情。
(三)、评委的职责
评奖委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评奖标准和有关规则,行使自己的评定权。认真阅读,研究参评作品的书面材料,认真审听、审看、分析、评议每一个参评节目,公正确定参评节目的获奖名单等项。
评委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有同等的评议权、表决权。评委只对评奖和评委会负责,不代表评委所在单位。
评委会已确定的获奖节目和获奖等级具有法定效力,如遇特殊情况,有评委提出调整意见,须提请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同意复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可生效。
评委应积极参加为扩大评奖成果而举办的节目讲评会、学术研讨会等项活动,努力承担撰写评析文章,对节目进行讲评等任务。
三、评奖程序
(一)、每次评奖活动分初评、定评两个阶段。初评由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
(二)、参评节目由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按有关评奖通知的日期、地点、规定、要求报送。
(三)、对节目的评奖按评分制进行,以3分制评出一、二、三等奖。
(四)、获奖节目数量按参评节目数量确定,获奖节目入围率的比例为70%,其中,一等奖占10%—15%,二等奖占35%—40%,三等奖占50%。节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空缺。
宁德市广电局关于禁止“有偿新闻”
杜绝播发违规广告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广电系统的实际,为确保广播电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净化声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广电系统所有从业人员应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学政治、讲正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腐败风气的侵蚀,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及时、准确地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充分反映人民的心声,倾听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收取被采访或被报道单位、个人及有关方面的报酬和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采编人员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收取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可能影响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和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
㈡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及接受洗浴中心、桑拿服务。以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㈢向被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㈣向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㈤以单位的名义牟取私利。
第六条 记者、编辑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对于难以谢绝而接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自接收之日起,应在30天内主动申报上缴。
第七条 记者、编辑个人不得擅自组团或私自参与采访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第八条 记者、编辑必须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不得以发表新闻报道或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形式要挟他人达到个人目的。
第九条 新闻报道必须与栏目协办、赞助、广告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采访或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做广告。
第十条 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采编部门下达广告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应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办理,认真审查、科学排播,净化声屏。
第十二条 有关医疗、医药类的广告播发应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比例,严禁超比例播发,杜绝违规医疗、医药广告发布。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时,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也不得在电视画面上(或下沿)叠加字幕广告。
第十四条 对经查实从事“有偿新闻”的当事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参照广发纪字(1995)267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视所得大小和情节经重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数额不满500元(含物品折价相当数,下同)的,给予通报批评;
2、数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不满2000元的,给予工资 降一档处分;
4、数额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给予行政降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
5、凡接受对方安排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娱乐活动、住房、装修、旅游邀请等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是评比先进、考核干部、评定专业职称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宁德市广电局。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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