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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规定

    在广电工作中宣传是中心,事业是基础,经济是保证,管理是关键。广电管理工作也已经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国务院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和通知。我市各级广电部门坚持依法管理,促进了事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当前工作重点,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1、广电局要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归口管理。广电局要会同工商、公安、安全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县级广电局接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必须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查。县级广电局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要会同公安、安全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广电局审批,并且凭市广电局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市广电局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广电局和安全局备案。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报市广电局审核,报省广电局审批。
3、加大对擅自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力度。广电局要会同工商、公安、安全实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并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年检工作,要认真检查是否按照《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款。并且结合年检,催交管理费,根据闽价(2001)费字205号文,收缴测试服务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第一年安装测试费每套300元,以后每年每套100元;凡住县城区的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第一年每套100元,以后每年每套30元。“村村通”工程,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一律免收测试服务费。
二、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1、加强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保护。严禁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近设备、标志物;严禁馈线两侧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严禁在天线、塔桅(杆)周围五米或者可能危及拉线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严禁在天线、缆线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2、加强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保护。严禁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之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严禁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公共附属设施、标志物;严禁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基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严禁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严禁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3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挂、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3、加大打击力度,严禁在广播电视传输线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4、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在广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爆破、烧荒和损坏广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电局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广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1、大力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大造舆论声势,让《条例》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明确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破坏广电设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维护广电设施的自觉性。
2、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不得少于二人。
3、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
4、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问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5、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本单位入帐。
6、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批。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单,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决定。县级广电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向市广电局汇报案件情况,再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定。
7、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对本未作处罚决定或者暂时调查不清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要求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各县(市、区)广电局应每季度上报一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宣部《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广电系统广告刊播工作,增强广播电视社会公众形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广告播放(刊登)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播放实行分级管理、统一监督。市广电局负责宁德电视台、宁德人民广播电台、闽东广电报社广播电视(报)广告播放(刊登)活动的管理。各县(市、区)广电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统一归市广电局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广告播放档案。
三、各播出机构要严格遵守广告播出的相关规定。尤其要遵守以下三条规定:一是用餐时间不能播放引起群众反感的不良广告(如治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二是黄金时段和其他时间插播广告不能有超规定时间和次数,黄金时段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其他时间不得超过20%;三是在转播中央台以及其他台节目时不能插播广告或者叠加字幕广告和挂角广告。
四、没有独立频道的播出单位只能在省、市公共频道和经批准的视频点播和图文电视频道中规定的插播时间内播发广告,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五、各县(市、区)广电局、宁德电视台、宁德人民广播电台、闽东广电报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广告的播发管理,对未经审核发布的不良广告或经审核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广告播发机构要建立广告审查领导负责制,完善广告播发审查制度。广告审查不得交由广告承包方代表终审。
六、广告播出机构均应向社会公开广告播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违规的广告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市广电局社管科和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对广告播放情况检查、监督、指导。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站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广播电视站管理,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广电局提出申请,由宁德市广电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二、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电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㈣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㈤有必要的场所。
三、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转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五、各县(市、区)应制定广播电视站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传输安全和播出安全。
六、广播电视站实行年检制度。乡镇广播电视站和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由各县(市、区)负责年检,宁德市广电局进行抽查。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广播电视站由市广电局组织年检。年检工作定于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广电局社管科负责。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规范广电系统行政执法的若干意见

    广电管理工作已经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广电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广电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市广电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范行政执法的管理措施。
一、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不得少于二人。
三、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
四、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问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五、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本单位入帐。
六、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批。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原貌保存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基本事实已查清的,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单,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决定。县级广电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向市广电局汇报案件情况,再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对本未作处罚决定或者暂时调查不清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要求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各县(市、区)广电局应每季度向市广电局社管科上报一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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